商标保护的缺失,导致网红炸糕京天红陷入商
在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刘某申请注册“京天红”商标之前,京天红公司的炸糕产品和使用的“京天红炸糕”名称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京天红公司使用“京天红炸糕”具有正当性。其次,刘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虎坊桥这一相同地域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理应知晓“京天红炸糕”的知名度,其囤积商标的意图较为明显,取得权利的主观恶意较为突出。最后,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多次起诉京天红公司,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在京天红公司起诉刘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西城法院认为,京天红公司的“京天红”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京天红炸糕”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使用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理布局才能少少“是非”,“京天红”是90年代就创立的品牌,然而,直到年,才向商标局提出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到年这整整9年时间,京天红食府没有注册任何“京天红”商标。直到年4月,才意识到商标多类保护的重要性,在多类别注册了“京天红”相关商标。品牌做大做强,也没有对商标进行多类保护,全面布局。而在此期间,其他企业和个人抢先注册了多个类别的“京天红”商标。
全面的商标布局十分必要,例如该案中,京天红公司虽然早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京天红”商标,但因为没有及时在炸糕等食品(第30类)上申请注册,从而给他人恶意抢注留下了可乘之机。此类纠纷在餐饮企业中非常常见,如“鲍师傅”商标纠纷,对企业的经营将会造成较大的困扰。因此,相关企业主动全面布局,可以防范他人抢注。
圈圈为大家列出了与餐饮行业相关的商标保护类别,并且按照重要性进行了分类和排序,需要申请餐饮行业商标的也可以参考一下。
1、核心类别第43类:饭店、餐馆、酒店第
35类:餐饮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第
29类:腌腊制品、鱼翅、鱼制食品、食用油第
30类: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
2、重要类别第08类:餐具、餐叉
第16类:保鲜膜、餐巾纸、宣传册、报纸、期刊、美食杂志第21类:餐具、炊具、垃圾筒、牙签、饮用器皿、食物保温容器第24类:餐巾、桌布、垫子、座垫、洗涤用手套
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鱼、海鲜、家禽
第32类: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
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
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
第40类:食品加工、剥制加工
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
3、关联类别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用品、食品工业用谷蛋白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
第03类:清洁制剂、洗洁精
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
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
第07类:厨房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
第11类: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消毒碗柜、卫生设备
第12类:厢式餐车、餐饮车
第20类:餐具柜、桌、椅、登子
第25类:制服、围巾、帽子
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服务
第41类:厨师培训、学校、俱乐部服务
专业知识每日分享驰名商标有公示期吗?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答: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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